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0条的规定,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和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
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