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组团接待机构的业务收入为组团机构按照拨付标准和规定拨付的综合服务费、城际交通费、附加服务费、全程陪同费等。拨付的资金构成集团组织的营业成本和集团组织的营业收入的一部分。为计算接收集团的经营成果,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资金是否已收到,均以向相关集团出具的“拨款单”的时间和金额作为计算当期营业收入的依据,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组委会资金后,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例】4月3日,某旅行社(接待机构)向B旅行社(组织机构)发出资金结算通知,金额为9.64万元。付款已于4月5日收到。根据相关文件,会计处理如下:
①4月3日,拨款通知发出时:
借方:应收账款-国内结算应收账款(b旅行社)96400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96400
②4月5日,收到资金时:
借方:银行存款96400
贷方:应收账款-国内结算应收账款(b旅行社)9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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