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该标准未曾正式发布,有的省法院下文试行,有的省地未试行。另外,从立法的权限看,我们也质疑最高法院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合法性。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适用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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