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司法拘留期间必须与律师会面的固定频率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案件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会见请求,且通常不会受到次数上的限制。但是,每次会见都需要事先进行预约安排,并且必须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严格监督之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全文5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