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一方固执坚持不愿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另一方可采取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在此之前,为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原告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撰写起诉书、提供结婚证、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确凿的证据资料等等,并将上述文件正式递交至具有该案管辖权限的法院。
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后,首要步骤便是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法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具备下列任一种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1)重婚行为或与他/她人非法同居事实存在;
(2)曾经实施过家庭暴力行径或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
(3)存在长期且严重的赌博成瘾、服食麻醉药品亦或是注射毒品等不良嗜好且经多次教育仍未有所改变者;
(4)由于感情不合而长期处于分离状态达到两年期限者;
(5)除上所述之外,能够表明婚姻感情已经破裂的任何其他合理原因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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