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1日下午,王女士下班回家途中被电动车撞倒。之后,王女士被送往望京医院治疗。2009年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非工伤认定通知书。王女士起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朝阳区人民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重新认定为工伤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发生事故受伤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三)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
(4)患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因事故失踪
(6)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显然,根据第六项规定,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是本案的关键,这关系到王女士能否认定为工伤。一般来说,电动汽车被认为是非机动车,但并不是一概而论。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无论采用何种驾驶模式,只要技术参数中规定的最高设计速度超过20km/h,即可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如果最高设计速度超过50km/h,则可视为摩托车。因此,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不是非机动车,而是机动车。因此,本案应充分考虑当时电动车的行驶速度或从王女士的伤势中推断出行驶速度,而不是片面地进行法律变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如果电动自行车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在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伤仍可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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