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内容
时间:2023-03-03 11:30:13 2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考试作弊是在“赛跑”过程中动手脚,那么顶替入学则是“强行将他人拉下领奖台”,这不仅是对高考选拔制度公平性与威严性的践踏,还是对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严重侵犯。此次教育法修改充分听取了多方意见,回应了民众的重大关切。教育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要保障每一位公民有均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一、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什么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以下方面: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二、经济犯罪如何减刑

经济犯罪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其在执行期间,如果遵守相关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则是有可能减刑的。那么减刑的情况一般是这样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有发明创造和重大的技术革新的;在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等这些情况是须考虑给相关的羁押人员进行减刑的。减刑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的建议,由中级法院来做出减刑的相关法律文书。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对减刑进行监督。

三、抚养费中包含教育费吗

抚养费包含教育费。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教育法》规定的为人父母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父母就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教育费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费用,不包括抚养子女一方在抚养子女期间支出的各类培训费用。

如果要求增加抚养费被拒绝,可以从实际支出考虑,国家规定的教育之外产生的教育费用;

如果具有客观性、特殊性、合理性,且一方已经实际支出,具备相应的凭证、票据,由另一方承担仍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不会一概而论驳回请求。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读研、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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