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1(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1)包含申报人姓名或申报单位全称、联系电话、动物或动物产品各类、数量、来源、用途、启运地点、启运时间、到达地点、申报人签章及申报时间等信息内容。2)申报单中手写部分应当使用简体中文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有效、证物相符、符合法定形式。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机构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等方式申报,申请人直接向江门市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驻场检疫申报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驻点官方兽医或动物协检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核验,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
受理,出具《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
2)经核验,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在《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中勾选“不受理:理由”的意见;
3)经核验,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经核验,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办理机关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官方兽医进行现场检疫,作出检疫结论。
4.决定
驻点官方兽医在所有审查环节及检疫环节完成后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施加检疫标志并制作《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以通过,并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江门市鹤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驻场检疫申报点现场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
6.监督检查配合。
申请人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检疫证明有效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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