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动物检验,产品检验,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检验证书,信用证,发票,提送单,装箱单,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一、适用范围:
北京地区进境各种肉类食品、水产品的检验检疫。
二、主要办理程序:
(一)办理定点存储冷库、定点加工厂。对申请在北京地区从事进境食用性动物产品销售、生产、加工、存放的单位,必须符合进境肉类产品所要求的兽医卫生基本条件。经动检处负责进行实地考核,审查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予以公布。
(二)检疫审批:是指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报检: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带有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提送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单证)到口岸局检验检疫。
(四)与口岸局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现场查验,运输工具及外包装消毒。
(五)凭口岸局出具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第二联,主动与动检处产品科联系(电话67885770-1073),安排现场查验。经感官检查后抽取样品,送检实验室。
1.现场查验包括:
(1)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2)查验包装。
(3)查验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毛、血、粪污等。
2.感官检查:是指对食用性动物产品的色泽、粘度、弹性、组织状态、气味等,按感官指标进行评价。
(六)实验室检测、检验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
(七)领取单证:合格的领取《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领取《检验证书》(索赔、退货用)或《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销毁用)。
(八)检疫监管:指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批在定点加工厂进行加工的食用性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需接受动检处实施的检疫监督管理。
三、办理时限:
(一)不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货物,从在口岸报检到领取单证,一般需5-13个工作日。
(二)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货物,视检测项目的多少及是否有药残项目而定,一般需另加5-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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