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只看伤情不论起因吗
关于斗殴行为,并非仅仅关注事态所造成的伤害程度而忽视其起因的关联性。
实际行动中,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譬如事件的缘由、发展过程中的具体情节、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事态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等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认为参与双方均具有各自的责任,率先挑起争端者应承担更大的过失责任。
在此基础上,我们又需要进一步判别双方究竟谁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这既涉及到判定各方有无行为过失及其过失责任的轻重问题,同时还需审视由此引发的不良影响是否严重,当事人是否进行了自我防御等情况的判定。
倘若争执源于合理范围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或者正当防卫行为,抑或是仅在轻度状况下所发生的冲突,则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减轻惩罚力度。
假如争执无厘头且性质恶劣,那么相关法律责任便难逃其咎。
每次斗殴事件结束之后,对于施暴对象的伤势严重与否,事先必须做出相应的法医学鉴定以便后续案情处理。
若最终的鉴定结果未表明伤情已达轻伤或更重级别,则处以治安行政处罚;否则,即视为构成轻伤级别,将正式启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打架轻微伤拖得越久越好吗
对于打架致他人轻微伤害案件来说,并非拖延越久便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暴力伤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违法行为,应该面临恰当的处罚措施。
长期拖延只会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变得更加难以维护与保障。
轻微伤害理解为由外部多种因素撞击人体,导致局部组织、器官结构发生轻微损坏或短暂的轻程度功能障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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