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
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岳采申对中国证券网记者表示:按照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应定位为信息中介,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如若P2P平台在合同中承诺了担保,这虽然不符合监管规则,但仍是民事借贷交易关系,平台仍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P2P平台违反了监管规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债权债务担保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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