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制退货措施有哪些
1、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销售商的销售努力水平。
2、缩短订货提前期,提高对市场预测的准确度。
3、加强质量管理,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
4、加强易逝品供应链的内部管理和运输管理。
二、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恶意退货
1、无理由退货不等于质量三包,不属于法定义务。尽管商家承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对感到不满意、不合适、不喜欢的商品进行退换时,不需要作出任何解释,但如果发生明显的恶意退货行为,商家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2、无理由退货也不等于无条件退货。就我国的现实而言,对于香烟、酒、食品、化妆品、感光材料、音像制品、激光唱片等特殊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如没有质量问题一般不作退换。同样,有污有损、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也不能退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下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促销品有质量问题能否退货
促销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可要求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促销商品和普通商品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商场不能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对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未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地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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