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时间:2023-05-30 21:26:29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非法客运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并没有对“非法营运”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和界定。

二、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三条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并予以处罚;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所得款项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三、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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