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实践中,很多人会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国内的大中城市,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1500元左右。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月工资有2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抚养费毕竟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仅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实践中,如何客观真实地收集到另一方工资薪金水平也并非一件易事。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或跨国外资企业等正规单位,财务部门一般不会出具假证,故意瞒报员工的薪金证明。但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财务制度虽然相对还算规范,但给员工发放的工资从工资单上来看,数额并不多,或者干脆直接出具工资收入证明来敷衍法院。因此,在收集对方工资收入证据时,最好能请求法院调取到对方工资卡的银行交易记录。对于隐性收入较高但工资单上却不能显示出来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能显示对方有更高的薪金收入,法院一般还是会以单位的薪金收入证明如工资条为准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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