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过书的书写,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首先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然后写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等。
(三)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四)更重要的是写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等。
(六)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七)最后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三)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的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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