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在没有原因或董事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股东会也有权更换、罢免其职务。也即,在任董事已不再拥有保证其任期届满的既得权利,其任期可以通过股东的适当表决而被取消。
董事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董事任期届满,得自动解任,但可再次被选任。
(2)董事辞职。董事可随时提出辞职,辞职书一经提出,即不能撤回。
(3)由股东会选任的董事,得由股东会决议随时解任。但有任期的,如无正当理由于任满前将其解任的,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因此所受损失。
(4)由监察委员会任命的董事,监察委员会可以因重大原因撤换董事,如董事严重失职、缺乏能力或股东大会撤回了对该董事的信任。
(5)雇员或工会选任的董事,得由雇员或工会随时解任。
(6)规定董事必须为股东的,在董事转让其1/2股份或所有股份时,当然解任。
(7)少数连续一定时间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东,在董事有致害公司,或违反法律或章程等重大事项时,股东会未将其解任的,可于股东会后一定期限内诉请法院判决解任。
(8)其他诸如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也将导致董事解任。董事解任后,公司要进行变更登记。
二、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要什么材料?
1、公司的经营已连续几年亏损的情况的证据,如财务审计报告等;
2、造成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的证据,以及这个原因是无法挽救和克服的证据。如公司主导产品没有市场,或根本没有市场等;
3、公司的小股东向公司的控股股东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亏损情况,要求解散公司的书面函件。该函件应说明亏损情况、亏损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见和要求限期召开股东会对解散公司进行表决的请求、要求控股股东于要求日期内答复和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等内容。该函件以及控股股东的回复情况等,属于穷尽了其他途径仍然不能解决的证据;
4、原告股东的持股超过10%比例的证据以及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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