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深税联发[1995]55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各分局凡办理退还多征该项消费税税款的,应将该退税企业94年度应征数和已征数(应有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复印件)以及退还数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备案。
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10日·(94)财税字第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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