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之中有一方为现役军人,而另一方则为普通民众,他们生育的子女应跟随平民一方在当地户籍办公室办理落户手续;若这对夫妇双方都是军人的话,他们的子女既可以选择在其父母所在军队的负责单位进行户口登记手续,又可以选择在该子女的祖父或者是外祖父所在地区的户籍办公室进行户口登记。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假如的配偶并非军人身份,那么依循上述准则,们的孩子只有按照规定将户口落在夫人的户籍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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