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后自首还承担刑事责任吗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形式有入室盗窃、带凶器意盗窃和扒窃等。盗窃罪一般是按数额进行定罪的,但对于入室盗窃,多次盗窃的,即使数额很小,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有自首情节的盗窃罪量刑标准要比照盗窃罪从轻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换而言之,盗窃后自首,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哪些盗窃行为不以盗窃定罪
盗窃罪的对象范围虽然很广,但并非盗窃所有财物的行为,一律都构成盗窃罪。下列盗窃特定财物的行为,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构成其他犯罪,而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1条)
(2)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6项)
(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以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刑法280条地款)
(5)窃取国家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82条)
(6)盗窃尸体的,构成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8条第1款)
(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的,以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罪论处。(刑法328条第2款)
(8)窃取国有档案的,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
(9)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45条第1款)
(10)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1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12)窃取军事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31条第1款)
(13)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军事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14)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刑法第438条第1款)
自首虽然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并不代表在有自首情节之后,就可以直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当然,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存在,不过总归是少数。因此,在盗窃之后又有自首情节的,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考虑到自首,此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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