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回购是否适用于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7 22:23:19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份。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营业期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的,股东可以请求回购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回购: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在的。

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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