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计入审限吗
时间:2023-06-16 09:02:53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告期计入审限吗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誊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此理解不一。一种意见是: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管以何种形式送达,审限均为3个月。另一种意见是:适用简易程序而需要公告送达被告应诉的,公告期不计算在审限内,换言之,审限可达5个月。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不应计算在审限内。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

三、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异议的对象。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应当是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不存在对二审法院二审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因为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管辖权异议在内容上不仅可以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的问题,无论是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都属于管辖的范畴。在实践中,也有将主管问题纳入管辖异议范畴的。主管问题显然不属于管辖的问题。主管解决的是法院与其他机关解决争议的权限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尽管当事人可以对主管问题提出质疑,但不宜纳入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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