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确权标准做出了明确且严谨的规定。
首先,按照该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创设、改变、转移以及消亡,均须经过法定程序的登记方能生效。这就意味着,农村房屋的确权标准是通过完成房屋确权登记手续来予以落实的。若未进行登记,则其法律效力将无法得到认可。
其次,第二百三十三条与第二百三十四条分别阐述了物权争议的解决途径及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为农村房屋确权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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