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参与赌博者一般的惩罚措施仅包括治安拘留五天以下,但是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被处以十日内至十五日内的治安拘留。
在法律层面上,判断赌博罪与否的关键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四点要素:
(一)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二)涉赌金额以及参赌频繁程度;
(三)行为人是单纯的赌博参与者、还是组织者或操控者;
(四)参赌人员的身份及其关系。
具体来说:
关于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根据刑法规定,赌博罪的成立需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并具备追求金钱利益的动机。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并无通过赌博赚取巨额财富的初衷,仅仅是出于休闲娱乐、排解空闲时间、增进人际关系等原因而参与其中,也无法成为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惦记着通过赌博赚取金钱,便足以触犯此项罪名,无论最终是否实际取得任何财务收益都不会改变罪行的成立。
至于涉及到的赌博金额与参赌频率,实践中部分亲人好友、邻里街坊间的小规模赌局存在着赢输之分,即使输赢较少;也有部分人常年赌博,但所涉金额有限,参赌者并不依赖于此作为生活或消费的主要来源。
这些情况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甚至劳教等行政处分,但绝非视为犯罪处理。
再进一步而言,行为人若是赌场主、赌场经营者、或者是组织、引导他人参与赌博的带头人物,则应成为赌博罪的惩治对象。
赌头可能会亲自参与赌博,也可能不会参与,可能是单独行动,也可能是团队作战。
而赌棍则是职业赌徒,他们的生活费或日常开支主要来自于赌博收入。
对于以上这三类人群,应当依照赌博罪的法律条款予以刑事追究。
相对地,对于普通的赌博参与者,可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治安处罚,但不可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赌博活动的参赌人员的身份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考量赌博罪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
如果赌博参与者均为亲朋好友、同僚、邻居、乡亲等熟悉之人,亦或是老年群体,通常不建议以犯罪的定论进行处置,除非涉及的赌博金额特别巨大,并且长期反复赌博,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世俗风气。
《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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