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本科生就业补贴政策实施青年见习计划。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O%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关于印发《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鼓励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附件: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开展,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部发[2008]26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的方式择优确认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和来京农民工(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使其成功在本市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职业介绍补贴为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系列职业介绍服务,成功帮助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合同3个月及以上并按相关规定为服务对象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简称介绍成功),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服务对象属于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免费提供职业招聘洽谈和政策咨询服务的,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审批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以及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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