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时间:2023-04-24 09:11:22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文号:中内协发[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4-12

执行日期:2003-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章协调的方法及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一)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维护组织利益。

第五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三章协调的方法及内容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外部审计为本组织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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