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诈骗罪的中间人同时也是受害者,不会涉及其刑事责任的问题,诈骗行为人一般利用中间人对行为性质的理解错误或者自身存在的过失行为,从而形成对中间人意志上的支配即中间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该中间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在刑法理论上一般称此类现象为三角诈骗,中间人同时也是受害者,而行骗者此时为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因此中间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怎么定性诈骗罪
下面我将针对“怎么定性诈骗罪”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定性应当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入手,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行为;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财产遭受损失。(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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