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与用人单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受让人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并支付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安排。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与发包人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而受让人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所有人,并有权享受这部分土地补偿。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遵循与土地所有权相同的原则,以实现对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综合价格或年产值标准。今后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的比重应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评价投入成本、经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比例给予补偿。承包人取得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的,应当支付补偿费,并从核定的比例中扣除利息。
按照权重比例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既方便又高效,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的财产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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