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监会运用保险利益原则规制保险产品的设计
保监会行政监管层面,保险利益原则是保监会对保险产品进行合规监管的利器。
比如,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保监会备案的《关于备案差旅安全意外伤害保险(W款)等条款费率的报告》(花名世界杯遗憾险),被保监会认定你公司应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合理创新,不得开发销售博彩性质产品,停止使用上述产品不说,还得挨板子整改,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又如,某互联网平台宣称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跌停险,因保监会一纸《关于跌停险的风险提示》,反对打着产品创新的幌子,误导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开发或销售带有赌博或博彩性质的产品,被跌停,了事。
虽说保监会推出了保险产品注册制,但,监管权力仍在,想出手时可出手。
2.法院运用保险利益原则审理保险合同纠纷
回到司法层面,没有保险利益,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吗?
2009年,是保险利益有无对保险合同效力影响的分水岭。
2009年之前的《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备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所以,2009年之前,法律文本层面,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均会因无保险利益一律无效。当然,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因保险利益争议主动审查保险合同的效力。
经2009年修订,《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因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作了不同的切割、区分。
对人身保险合同,仍维持之前做法,即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当然,在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在缔约过程中有过错的,投保人大可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法院在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会主动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对财产保险合同,仅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丧失保险金赔偿请求权。换言之,我们倾向于,保险合同效力仍然有效,被保险人仅就此次事故无法获得保险赔偿金而已。假若此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取得保险利益,仍可就保险责任期间其他损失获得保险赔偿(较特殊的保险利益回转情形,保险利益弃权原则等等,后文再谈)。
综合以上,缺乏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会因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有很大分别,人身保险合同会因缺乏保险利益无效(尤其需要注意:法院将主动审查保险利益之有无),财产保险合同会因缺乏保险利益丧失保险赔偿金请求权。
案件索引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4〕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跌停险的风险提示》;
广东琪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抗诉案(财产保险,见保险利益(1));
张景煜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案号:(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604号)。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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