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到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可撤销婚姻不是无效婚姻,二者有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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