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提供)
3、土地权属证明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
(2)土地使用权未初始登记的(与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并办理),参照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即:竣工验收证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6、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7、竣工结算文件。
8、竣工测绘报告(包括:《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现状测绘的,可不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9、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证明。
10、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正、副本)。
11、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2、除上述文件外其他情况:
(1)合作建房的,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和产权分成详细清单。
(2)属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提供经规划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的书面约定。
(3)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
(4)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赔偿清单及拆迁补偿协议。
(5)农村统建楼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
(6)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并准留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罚款的发票;
(7)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竣工项目的,提供有关文件。
(8)合同对配套设施移交政府有约定的,提供移交协议书。
(9)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国有土地证书等其他权利证书的,提供其权利证书,可不提供4、5、6、7项。
1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报建、验收文件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盖有该馆原件已存档章的复印件。3、境外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二、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
(1)以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同时提供征地补偿协议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自行征地的需提供征地补偿协议书。
(3)宗地图。
(4)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违法用地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罚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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