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被诉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其转让给投诉人。
j.通知和公告。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争议解决专家组就由与你方相关的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联网络全文发布,专家组另有决定的除外。
k.司法程序的可行性。无论是在第四段中载明的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发起之前,还是在已经依据这一程序作出裁定以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这一诉讼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对于专家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转让裁定,域名注册机构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后对其加以执行。在这期间,如果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依据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段(b)(xiii)而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书复印件)时(通常地,该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于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你方的居所地所在的法院,如同我方的WHOIS数据库所显示的,如欲获得细节性信息,请参照程序规则的第一段与第三段(b)(xiii)),域名注册机构将暂停执行该裁定直至:
(1)域名注册机构确信争议在双方之间得以圆满解决;
(2)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起诉已被法院驳回或被撤回;
(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通知的复印件。
5.其他争议内容。在你方与另一方争议人之间的关于域名注册的,同时不属于第四段项下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处理范围的争议由其他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程序解决,不在本政策协调范围之中。
6.争议中的免责条款。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参与域名争议双方关于域名注册与使用引发的争议。你方不得将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列为争议一方或将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引入争议解决事宜中。如果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被列为争议方,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将保留一切合理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将采取相应行动来维护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的合法权利。
7.维持原有状态。除非发生前述的本政策第3条所列出的各项情形,域名注册机构将不对任何已注册的域名,采取撤销、转让、生效、失效或其他任何改变域名现有状态的措施。
8.处于争议中的域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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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域名转让给新的持有者。在如下情况下,你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域名:(1)在依据第四段而为发起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过程中或该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或者(2)正处于有关域名争议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过程中,除该域名的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将来的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约束。我方保留根据这一条,撤销将域名转让转让与其他持有者的行为。
b.变更域名注册机构。依据第四段的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或该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你方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机构。在有关域名争议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过程中,你方可以变更负责域名注册的管理机构,前提为你方仍将继续受到依据本政策而适用于你方的术语的约束。在司法诉讼或仲裁期间,而我方接受域名注册持有人对域名注册的转移,并成为该域名的注册管理者时,有关该域名的争议仍将适用原有域名注册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9.关于对本政策的修订。
ICANN有权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本政策予以修改。本办法如有修改,将在网上公布30天,期满生效。除非本政策已被投诉者依据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指控,在此情形下,被投诉者依据时有效的本政策的版本将在争议解决的整个期间对于域名持有者加以适用。在其他情形下,就任何域名争议而言,对该政策的任何修改都将对域名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无论这种争议是发生于上述政策修改的生效期之前,或是发生在其生效期之后。如果域名持有人不接受修改后的争议解决办法,唯一的救济办法是取消我方为你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前提是你无权就你已对我方所付的任何费用要求我方予以补偿。修订后的本政策将适用于域名持有人,直至域名持有人取消其域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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