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何退股
时间:2023-05-02 21:11:47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何退股:《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将原来的“退股”改为“退股”,而是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是一条可行的途径,但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立法并不完善。由于合资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性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是建立在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的。在实践中,如果股东之间的关系恶化,股东很难退出。一是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甚至股东大会也无法召开。二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难以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或者原股东表示不接受或者与新股东联合的意思表示,致使无人愿意转让股份。原股东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可以利用持有公司的优势,使退股股东在财务、资产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解散,并在清算结束后注销

(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产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方式:

其中一种是直接对停业、歇业进行规制。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其次,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检,逾期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公司存续时,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可以选择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购买股份(又称股份回购)。出资转让(即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转让,只要股东就价格、价格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对外转让,是指转让给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收购人。其中一项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为了保护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另外,根据转让的金额,可以分为完全转让和部分转让,这也关系到迫使公司购买退市股东股份的重要收购价格问题。低价会损害退市股东的利益,高价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的核心问题。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确定收购价格:

(1)谈判价格

(2)公司章程中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计算方法。公司章程可以预先规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将来收购股份的价格。例如,股东退股时,可以约定按公司账面价值计算购买价款,返还股东的原出资,也可以同意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3)价格司法评估。拟退股的股东选择起诉退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股东退股的分类按照意思表示分为协商退股。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成立之初签订的合同或章程对股东提前退股作出了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名股东提出退股,其他股东同意退股。另一种是单方退出,即股东不能、不愿意或者不适合继续参与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如强迫公司回购股份等,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

建议股东提前建立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退市的条件和程序。鉴于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先行条款应尽可能详细。例如:

(1)当控股股东控制公司并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时,被侵害的股东可以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

(2)规定当股东与其他股东发生冲突,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股东可以撤回,并被视为已取得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购买其股权,并对购买价款及相关所有者权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利润达不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有股东提议解散公司,被解散的公司视为股东会已经成立,公司可以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股东的具体情况,存在各种预设情形。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术来保护自己的退出机会和权利。股东不宜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我们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中国政法大学赵向东教授认为,公司成立后,原合作协议将失效,股东不得根据协议对公司成立后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为有效保护持不同意见的中小股东的权利,有效限制大股东滥用职权,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市机制,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回购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重大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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