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摩托车行业盲目发展十分严重,生产厂家多、布局分散、生产规模不合理的问题十分突出,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此,国家决定从1994年起对摩托车开征消费税,以控制摩托车行业的盲目发展。但是,从1994年和今年上半年的情况看,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很不理想,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态度不坚决,执行不到位;一些企业以种种借口拒不缴纳消费税,或者不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提消费税;相当数量的企业拖欠应当缴纳的消费税。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摩托车行业消费税的欠税率达50%以上。上述问题的出现,严重地影响了税收秩序和以法治税工作的开展。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实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制改革目标,促进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对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省、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和所有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省、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的各项政策在执行中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擅自减税、免税问题或作出与统一税法相抵触的规定,对摩托车企业的欠税是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手续批准,对超过规定期限的欠税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是否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提消费税,是否如期申报和缴纳消费税,有无拖欠和拒绝缴纳消费税税款的问题。
(三)检查消费税政策执行的期限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7月31日止。
三、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采取税务机关自查和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方法。总局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地区重点抽查、验收。
四、检查要求
(一)税务机关自查和到企业进行检查的完成时间为10月15日。
(二)各地要将本地区开展检查的情况,检查出来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采取的措施于10月底前以书面报告上报总局。
(三)对企业1994年和1995年1月至7月的欠税,要制订出具体清欠计划和措施,限期于1995年底以前补缴入库,并按本通知所附《摩托车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填报总局。
(四)从1995年8月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不允许再出现新的欠税,对个别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欠税的企业要按规定的程序、权限报经批准,并报总局备案。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缴纳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享受5年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消费税一律不允许拖欠,否则停止执行超税负返还政策。
特此通知,请布置执行。
附件:
一、摩托车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表(1994年)(略)
二、摩托车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表(1995年1-7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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