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定义,是指破产程序中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的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利债务的偿还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偿还。
破产债权和公益债务各自主要内容
1、公益债务主要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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