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挪用公款包括物品吗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物品,挪用公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但是例外的是,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挪用教育资金构成什么罪
挪用教育资金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国家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资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洪、扶贫、优抚、移民和救济。这些特定的资金和物,也可以是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特定资金、物资罪,是指违反特定资金、物资专项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物资,情节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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