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通常认为合伙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然而,对于那些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合作实体,例如短期或临时性的民事合资企业,在判断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确认其效力方面,书面合伙协议并非必要条件,它仅仅具有程序上的证明效力。
当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尽管他们拥有共同投资、协同管理的基本条件,并且有口头设立的合伙约定,则可以据此确认其实质意义上的合伙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