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拆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山东省进行了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先后下发了7个规范性文件,召开了两次全省拆迁工作会议和两次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座谈会,举办了3期拆迁法规培训班,建立了6项拆迁管理制度,6次通报了全省房屋拆迁上访案件情况。通过这些措施,保证了国务院《拆迁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了城市房屋拆迁步伐,提高了拆迁质量,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住房建设的顺利发展。今年1—7月份,全省拆迁各类房屋429.8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87.7%;l—6月份,全省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35.3亿元,同比增长37.2%。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政策对接,实现拆迁工作平稳过渡
在新拆迁条例颁布以后,为深证房屋拆迁工作平稳过渡,我们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对接工作;
一是国家拆迁法规与地方拆迁法规的对接。《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4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8月1日施行,比国务院《拆迁条例》早出台7个月。从总体看,我省《拆迁条例》与国务院《拆迁条例》基本相一致,没有冲突和抵触条款,只是在个别条款的表述上有差异。为做好两条例的衔接,我们会同省人大法制工作室、省法制办,针对本省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化解差异的具体对策,报请省府分管省长批准后,以省建设厅名义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使这两条例实现了顺利对接。全省17个设区城市都依据法规授权,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补偿标准。济南、青岛、淄博三个有立法权城市还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新旧拆迁法规的对接。主要指国务院新旧条例的对接和我省新旧条例的对接。在拆迁补偿方面,变过去的重安置为现在的货币补偿。我省《拆迁条例》规定,拆迁房屋按用途实行分类补偿,即根据拆迁房屋的不同用途和类别,买行不同的定价方式。住宅房屋补偿,由拆迁当事人依据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区位价和重置价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非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在行政裁决及行政强迁方面,按照国务院新条例的要求,行政机关不过多干预拆迁具体事务,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凡拆迁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反悔要求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的,拆迁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由拆迁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拆迁主管部门只对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并且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进行行政裁决。政府有关部门只对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
三是新旧拆迁体制的对接。为了避免拆迁新旧体制的交叉、确保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早在2000年4月,我省各城市政府就停办了各类新拆迁项目的审批手续,抓紧清理和办结已开工的拆迁项目,这就为新条例的实施留足了充足的过渡时间。2000年8月1日,我省全面停止了政府统一拆迁和单一房屋安置的拆迁做法,所有拆迁工程、拆迁项目均实行货币化拆迁。货币补偿标准与老办法比较,有较大幅度提高,较好地维护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多种措施,抓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新条例的及时落实到位,我们在具体工作中采取了三靠的做法:
一是靠会议推。去年6月份,我们召开了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系统总结了全省拆迁工作,交流了各地拆迁工作经验,针对拆迁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对策、部署安排工作,明确了全省实行货币拆迁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去年11月份,又召开第二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全国拆迁工作会议精神,就贯彻落实新长期拆迁条例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二是靠文件促。针对少数地方对新条例认识出现偏差,一度出现政府干预过多,配套政策不到位,管理工作滞后,沿用传统行政手段搞拆迁等问题,我们会同省人大法制工作室、省法制办、省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明确提出在拆迁中必须坚持三个原则、四个合法、一个到位、一个规范、三个目标。三个原则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法拆迁的原则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四个合法是:拆迁项目合法,拆迁主体合法,拆迁程序合法和补偿标准合法。一个到位是:拆迁补偿资金到位。一个规范是:拆迁过程涉及的各种合同协议文本要规范。三个目标是:拆迁法规进一步完善,依法拆迁、依法管理的局面进一步强化;拆迁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因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拆迁工作能基本满足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的需要。我们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实施拆迁单位的资格条件、申报程序、审批办法及处罚条款,开展了拆迁单位资格的重新申报就位工作。目前,已审批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69家。为了规范拆迁行为,理顺拆迁程序,省建设厅统一制定下发了《房屋拆迁项目委托协议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三个规范性文本,以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拆迁工作。
三是靠典型带。我们先后在全省推广了青岛、聊城、枣庄等城市的拆迁经验,较好地指导了全省拆迁工作。青岛市把拆迁货币化补偿完全与市场化接轨,按商品房价格给老百姓补偿,一步到位,不用评估。修建东西快速通道需拆迁2000多户,他们采取这种方式,l个多星期就完成搬迁,没有一户上访,没有钉子户。聊城市是我省制定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最早的城市,他们把实行货币补偿标准控制在同类地段旧房与商品房价格差的10—15%左右。枣庄市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增加了容积率调整系数:多层楼房为0,二层楼房为0.15,砖混平房为0.17,砖木瓦房为0.30,较好地解决了多年来城郊结合部拆迁时群众突出搭建住房的问题,平衡了拆迁利益关系。
同时,我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一方面积极参加建设部举办的《拆迁条例》培训班,另一方面举办全省拆迁法规培训班,邀请建设部参与新条例起草的领导和省人大、省府法制办的处长授课。目前,全省各市县建委、房管局的分管领导、拆迁业务部门负责人、拆迁单位负责人基本轮训一遍,经省、市培训的拆迁人员已达120O人,拆迁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拆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明确奖罚,去年8月,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在以前拆迁培训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拆迁备案、通报、考核、责任追究和统计制度,形成了我省拆迁管理的六项制度,强化了对拆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拆迁备案制度。凡5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和涉及少数民族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其拆迁方案实施前,必须报上一级拆迁主部门备案,超过2000户的要报省备案。
二是拆迁上访通报制度。对于拆迁管理部门管理不当及拆迁单位违法拆迁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上访,或造成极坏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报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市委、市政府。从去年6月到今年9月底,省建设厅已经6次通报了20起重大上访案件和两起伤亡事故,暂停了两个城市的拆迁许可证,起到了警示作用。
三是拆迁工作考核表彰制度。我们把拆迁作为全省房改与房地产管理工作年度考评表彰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凡在年度内出现一次因管理原因或违法拆迁而引发重大上访案件的不得受表彰。
四是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所有拆迁机构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负责人必须经省里培训方可上岗,其他拆迁工作人员也要经市里培训上岗。
五是拆迁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拆迁管理部门及人员违反拆迁条例规定,擅自核发拆迁许可证或对违法乱纪行为不查处的,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是拆迁统计报表制度。
此外,针对目前拆迁评估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办法》,进一步建立拆迁评估制度。
四、妥善处理拆迁上访和历史遗留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据初步统计,去年我省拆迁越级上访案件155起,占全省建设系统上访总数的65.4%。今年l—7月份三人以上群体上访37次,三人以上联名信访10次。拆迁上访案件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拆迁上访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为了妥善解决拆迁上访问题,去年底省建设厅与省信访局、省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今年上半年又召开了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座谈会,把拆迁作为主要内容,邀请省信访局的分管局长到会讲话。对于拆迁上访,省建设厅非常重视,上至厅长,下至业务处室有关人员,有访必接,有问必答。对拆迁户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有的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晓之于理,动之于情,认真严肃的答复上访群众。群众反映有理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没有理的,坚持原则,认真宣传拆迁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拆迁部门的问题不但要指出其问题的所在,而且还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完善拆迁方案。如今年7月份,东营市政府拟改造东营区商河路,市有关部门在未进入拆迁程序的情况下发布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限期收回群众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公告》对地上房屋的补偿却只字不提,引发群众上访。我们接访中,一方面耐心宣传国家的拆迁法规;另一方面帮助东营市完善拆迁工作方案,迅速进入拆迁程序,使这一上访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针对拆迁暴露出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及时提出了妥善处理解决办法。对拆迁时暴露出的产权产籍、规划、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求各地组织拆迁、房管、规划、土地等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尽快解决。凡能提供规地许可证、施工许可的,原则上要补发房产证;因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如规定群众在指定地点建房却未发规划证,因未发布产权登记公告、告知文书、处罚通知等造成群众不知情而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则上也应补发房产证。这个规定的执行化解了许多拆迁遗留问题,减少了拆迁上访。
五、加强房屋拆除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拆除安全事故
今年3月和5月,我省济南和临沂两市连续发生因房屋拆除违章作业,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引起了省建设厅的高度重视。为有效防止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我们及时研究建立了房屋(构筑物)拆除许可制度,明确:房屋(构筑物)拆除的立项、批准和监督管理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构筑物)拆除的施工队伍拆除资格由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所有房屋(构筑物)拆除,建设单位均事先将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拆除方案(包括对垃圾的自理和污染自理的措施)、拟拆建(构)筑物的结构、体积及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拆除队伍情况和安全措施报当地拆迁主管部门,经拆迁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合格,并发给《房屋及构筑物拆除许可证》后方能进行拆除;凡拆除三层以上房屋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车间(构筑物)要报市拆除主管部门备案,需爆破的,要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批准。拆除过程中,主管部门还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鉴于具备安全保证条件下建筑施工单位因利润低,不愿意承担城市危旧平房的拆除的情况,我们建议各地将房屋拆除与新的建设项目捆在一起,通过招标确定有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同时,我们还注意强化对自行拆迁单位和不适用《拆迁条例》管辖的房屋拆除项目的管理。对申请自行拆迁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凡不具备拆除能力的必须实行委托拆除,对不适用《拆迁条例》的房屋拆除工程,严格审查拆房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进行房屋拆除。所有房屋拆除项目都建立了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员,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我省在落实新拆迁条例、加强拆迁管理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国家的要求、与兄弟省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通过这次会议,我们要进一步学习兄弟省市的好经验,把会议精神学习好、贯彻好,努力使我省拆迁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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