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着肇事方和受害方,而肇事方办过第三方责任险,因此又拉上了保险公司,对于弄清楚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搞清楚三者的关系。
1、首先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也叫做商事法律关系。
他们两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问题上达成共识,签署了保险合同;
而交通事故受害方与交通事故肇事方存在着侵权关系;
因交通事故肇事方侵犯了受害方的人身财产安全;
需要进行赔偿,在法律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可以看出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正常来说是不可能合并为一个案件。
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有这样的规定:
“被保险人办理过责任保险,这里的责任保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进行侵权,依照法律要对对方付有赔偿责任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进行侵犯,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的规定,直接向第三方赔付。”
3、并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若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者应付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两条法规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对保险公司应付的保险金拥有合法的直接的请求权利,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对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的赔付范围内进行合理赔付。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在诉讼中时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不过由于保险公司实际上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承担的赔付责任是替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的,所以人民法院为了弄清案件事实,使案件更加清晰,一般会将肇事罪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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