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多家代理问题的批复,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的特殊性,目前规定兼业代理人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是适当的。在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将对被代理保险公司家数的限制完全放开,极容易导致管理失控,增加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的规定目前不宜放宽。
此复。
天津分行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批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你行《关于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兴银津请[2006]50号)收悉。根据《天津市银行、邮政储汇局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同时确定你行下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北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代理险种均为:家庭财产保险、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二、请持此批文来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01月1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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