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拉拢、引诱、招募等行为;二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即被组织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2、因此,本罪的既遂除了要求实施组织行为外,还需要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达到足以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程度。具体包含两种情形:组织他人利用骗取或者伪造、变造的签证经海关检查出境的,即以“合法”形式非法出境,其既遂标准应以海关查验放行时为准,因为偷渡人员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即可出关,已通过拟制的国(边)境线,此时其偷越国(边)境已经既遂。组织他人藏匿于船只、集装箱等工具秘密通过不设关卡处偷渡,即非法的形式出境,偷渡人员并非经正常海关途径通关出境,既遂状态应以偷渡人员进入到将要出境的交通工具中藏匿为准。因为偷渡人员无需办理正常的通关手续,偷渡人员进入出境的交通工具藏匿后实际已避开了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监管,且偷渡至境外的可能性很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严重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程度,故应认定为既遂。
一、中国的非法移民定义
国内的学者给出的定义分为三种:其一是指行为主体;其二将其定义为一种行为;其三采用混合定义,既指行为又指行为主体。
第一种定义认为:“非法移民可分为非法偷渡和非法滞留两种形式。非法滞留移民是指合法入境,但滞留时间超过当地政府所准予逗留期限的人,即签证延长被拒绝、或签证过期三个月以上,合法身份丧失而沦为非法移民。其中也包括一些由蛇头策划,以考察、旅游和探亲为幌子.带有明显的目的性的出国出境。非法偷渡移民是指未经外国政府同意而入境(且)未经本国政府同意而出境的人。”
第二种定义认为:“非法移民,它属于人口迁移的一种形式,历来是国际移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非法移民流出。也包括非法移民流入。非法移民可分为非法偷越国(边)境和非法滞留两种形式。前者指未经外国政府同意而入国(边)境或未经本国政府同意而出国(边)境的一种犯罪活动。”有学者认为,非法移民包括非法出入境、非法局留、合法入境非法居留以及非法入境后因大赦等原因转为合法移民的种类。
第三种定义认为:“非法移民,是未经政府批准而迁徙的人口,是一种跨国人口非法流动的现象,是国际间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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