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工程施工人员的伤害
如果工程施工人员受伤,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工伤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如果确认是工伤事故,受伤职工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具体视事故后果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内职业病诊断或者鉴定,向协调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工伤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工伤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学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的受伤程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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