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中特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
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
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地位怎样
1、在单位犯罪中,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是代表单位应诉,而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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