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在哪办理
张掖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2层4号窗口
二、张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受理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三、张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申请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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