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权转让和转租的区别
时间:2024-02-24 06:29:03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房屋租赁权转让和转租的区别

转租和转让的区别,具体如下:

1.含义不同,房屋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形成新的租赁关系的法律行为。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租合同;

2.产权不同,转租的一般是使用权,转让的是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附属权利;

3.价格不同,转让包含转让费,价格更高。转租只包含租金。

二、房屋租赁权转租纠纷如何处理好

遭遇房屋转租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处理。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进行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三、房屋租赁权转租条款怎么写

房屋租赁权转租条款的写法如下:

1.转租房屋的情况;

2.租赁用途;

3.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4.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5.其它费用;

6.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8.转租、转让和交换;

9.解除合同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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