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变更买卖合同时,需要取得出卖人和承租人的同意。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变更买卖合同时,需要取得出卖人和承租人的同意。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
民 法 典 规 定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如 何 变 更 ?
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虽然都是由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的法律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首先,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有自由选择权,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权选择。其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由成本、购买租赁物的费用、利息等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资的对价,租赁合同的租金是租赁物的使用对价,一般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不能收回投资。再者,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承租人承担,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出租人承担。此外,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资金,一般不直接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由供货人交付承租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质量责任;租赁合同则是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直接交付承租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质量责任。最后,租赁期满,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采用“退租、续租、留购”三种方法之一处置,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还租赁物(或者续签租赁合同),不存在“留购”租赁物。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在承租人选择、租金构成、维修保养责任、交付方式以及处置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下,出租人变更买卖合同时,需取得出卖人和承租人的同意。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虽由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但它们之间存在差异。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自由选择权,而在租赁合同中则无权选择。租金构成、维修保养责任、交付方式及处置方式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时,需注意这些差异并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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