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诈骗罪的案件中,倘若犯罪者能积极地退赃并作出赔偿的话,这将有助于减轻对其进行量刑的程度。
尽管诈骗公私财款的案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而且罪犯能够认罪悔过的话,检察院是有可能酌情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第一,罪犯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第二,在初审判决宣布之前,罪犯能够全数退还赃款和赔偿损失;
第三,罪犯并未参与分赃活动,或者所获得的赃物数量较少并且并非主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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