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时间:2023-08-05 20:02:06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非法使用武器、警察武器、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证明而被拘留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这主要包括:(1)14岁以下的人;14岁以下,16岁以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3)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这些人被无罪释放的原因不是缺乏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免除了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主要包括:(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被赦免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是指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刑法》第17、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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