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的建筑合同开外经证吗
时间:2023-04-24 19:02:37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补充协议的建筑合同开外经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过了有效期的,能为能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可以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建筑合同什么情况下签补充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三、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什么关系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协议。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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