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修订,感谢茂名工商局的提问)问题1。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预审批项目,目前尚未办理预审批手续。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1998年第83号)中关于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理没有相应规定。请问能否适用《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无证经营,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适用,您需要转机吗?问题二:公司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或者根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直接认定为分支机构超越范围非法经营的,分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我的理解是:
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考虑因素:1。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2设立的分公司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但未经前置审批程序经营的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取缔,并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直接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由于“未注册为……”,可以无证经营,也可以持其他许可证经营。有四种类型:(1)公司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2)其他依法设立的非公司组织使用“分公司”的名称;(3)其他依法设立的非公司组织的下属组织使用“分公司”的名称;(4)经营组织使用“分公司”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所属组织或者依法设立的
上述(1)项情形可以是分支机构使用的任何名称,主要证据是分支机构使用的名称。但是(2)、(3)、(4)必须使用带有“分支机构”字样的名称,主要证据是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名称,伪造分支机构名称包括明示伪造和暗示伪造。明用虚用是公开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注以上四种类型);隐含的错误用法是不公开使用分支的名称,即使没有名称。此时,主要证据是其实际使用了分公司的名称,如在购销合同中,使用了外国传单等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需要当事人与公司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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