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时间由双方进行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定作人应什么时候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人有义务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承揽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有义务为此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1、当事人对于支付报酬的期限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2、当事人对于报酬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则确定,即当事人对于报酬支付期限可以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对于支付报酬的期限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全文6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